|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3172 | ||
| 标的名称 | (2023)251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鹏运家园及东阁里18套房地产整体转让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资产转让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3)251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鹏运家园及东阁里18套房地产整体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大连市 | ||
| 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 | ||
| 权证号 | *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7016.44 | ||
| 现场查勘安排 | 1、勘查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鹏运家园及东阁里小区 2、 联系人:宋先生,电话:13478420707 3、统一踏勘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上午10点 4、踏勘要求: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章前往踏勘,并在现场跟转让方签署《现场查勘书》。 5、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25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知悉和承诺以下事项: (1)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且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2)承诺已经对转让标的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诺已经充分知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受让方自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保证现在或将来不以误解或转让方欺诈等理由予以抗辩。 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物业费等费用、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被第三方占用、占有、租赁等情况)、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承诺转让标的历史形成及转让期间可能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依法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资产转让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历史形成的其他权利人应缴的全部税、费由受让方代缴并承担)等均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税费数额、受让方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所在相关部门了解)。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亦均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需要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一切责任。 (5)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6)同意按照转让底价的2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7)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8)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就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及以转让标的现有状况进行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将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由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10)同意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11)同意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可能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或权属变更手续,若受让方需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及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 (12)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相关标准详见网络竞价须知。 3、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4、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转让标的资产如未来办理产权证面积与公告面积不一致,请以房屋主管机关登记面积为准。 2、转让标的资产中鹏运家园抵债资产中26#-7号、26#-8号公建或存在抵押期间或抵押前对外出售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核实。 3、转让标的资产存在包括不限于对外租赁、被第三方占用情况,存在长期欠缴物业费、水电费情况,意向受让方需充分核实产权瑕疵。鹏运家园抵债资产中26#-7号、26#-8号公建或存在对外出售情况;存在对外租赁的标的物租赁期间及租赁金额无法确认;实际被占有的标的物无法核实占用方及占用原因。欠费等情况并在受让后承担全部欠费费用,意向受让方请亲自实地查勘转让标的资产并进行尽职调查,未实地查勘资产的意向受让方,责任自负,视为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的确认。 4、转让标的资产是通过执行裁定书抵偿债务转移至转让方,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本次交易或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过户费、税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均需受让方缴纳承担,并且标的资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存在司法查封情况,最终产权变更登记前或需申请执行法院进行解封。 5、其他披露信息详见评估报告。 6、特别提醒:转让标的资产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未披露的其他瑕疵保证。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500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250000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3-12-15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4-01-15 10:00:00 |
| 转让方 | |||||||||||||||||||||||||||||
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