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0844 | ||
| 标的名称 | (2023)3066-39东盟大厦商品住宅1203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曲名杨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023)3066吉化集团有限公司东盟大厦闲置房产39套分别转让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3)3066-39东盟大厦商品住宅1203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吉林省/吉林市 | ||
| 地址 | 吉林省吉林市营船区吉林大街220号 | ||
| 权证号 | 吉(2022)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21286号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45.55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丁雪 1834317572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25.08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2、项目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款。 3、买受人须全额付款购买,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产权交易所收款后向吉化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吉化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收款确认通知书”与买受人签订转让合同。 4、产权交易所收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至合同中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吉化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 0802211809000000163 行号:10224200042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支行 5、拍卖标的物按现状拍卖。竞买人应现场查看,一经参加竞买视为竞买人完全接受、认可该房产现状及瑕疵(包括面积、建筑结构、质量等),拍卖标的不含家俱、家电等室内物品。 6、委托人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查封、无租赁、无优先购买权人情况,委托人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处置权。 7、拍卖成交后,委托人负责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手续及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各自承担。房屋所拖欠水、电、气等费用(物业费除外)均由买受人承担。物业费:以房屋交付且在东盟大厦中央亿品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之日为界点,之前物业费由委托人负责结清,之后物业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买受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竞买人须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空白合同模板)条款中全部内容,再报名缴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毁拍,否则扣除全部保证金。 10、委托人只接受全款购房,不接受贷款。 11、本次拍卖的标的为毛坯房,有四套除外,标的具体情况及瑕疵请竞买人务必前往标的展示地点查看,以现场踏勘现状为准。 12、买受人需要自行了解当地购房相关政策及限购条件,一经报名参与项目,即表明买受人已经自行确认符合政府限购条件,拍卖结束后不得毁拍,不得变更买受人,否则拍卖佣金、服务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委托人和拍卖人保留继续追偿权利。 13、买受人应在接到委托方签订合同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否则扣除全部竞买保证金。 14、买受人应在拍卖结束5个工作日内缴纳拍卖佣金至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否则保证金将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拍卖佣金账户名称: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账号:080 2212 0092 00065682 开户银行:工行吉林市分行吉林大街支行 开户行号:102242000537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7.524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自动终结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 | |||||||||||||||||||||||||||||
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拍卖确认书.docx 房屋买卖合同(空白合同模板).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