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7390 | ||
| 标的名称 | (2025)322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位于葫芦岛市建昌县朝阳路三高中南侧(转盘北)的商业抵债资产项目 | ||
| 是否国资 | 非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025)322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位于葫芦岛市建昌县朝阳路三高中南侧(转盘北)的商业抵债资产项目 | ||
| 实物类别 | 其他 | ||
| 标的名称 | (2025)322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位于葫芦岛市建昌县朝阳路三高中南侧(转盘北)的商业抵债资产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建昌县 | 数量 | 1 |
| 现场查勘安排 | 吕先生 024-22587543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6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受让方应竞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资产转让合同》及剩余价款后将全部价款转出至合同中出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拟处置标的资产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朝阳路三高中南侧(转盘北)总建筑面积53771.05平方米的房产、13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为234.52平方米地上附属房)。 2、标的资产竞价成交后由民生银行沈阳分行过户至买受人涉及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等)以及产权登记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资产在交付给竞得者之前已产生及欠缴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全部由竞得者自行承担并负责支付、清偿。竞买人参加竞拍之前需自行调查上述费用支付情况。 3、竞价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因受让标的物的瑕疵遭受损失的,无权要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标的资产目前涉及租赁及占用情况,资产现状出售,转让方不负责清退,后期买受人若需要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工作,转让方可给予相应配合。 4、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竞买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资产,须在60天内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按照民生银行沈阳分行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竞买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资产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对标的资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转让方仅承担产权登记变更协助办理义务,由于办理产权证书及登记变更、完税等手续比较繁多,且手续办理过程中的有些材料可能须经审核、报批等程序,因此,完成时间不受转让方的实际控制,成交后竞得者应予以理解并接受。 6、竞买活动可能产生的交易平台收取的交易软件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服务费用由竞买人承担,并按照交易平台规定缴纳至交易平台指定账户。竞买人未能按约交纳时,民生银行沈阳分行有权停止标的资产交接,且竞买人无权基于任何理由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转化的对价首付款。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本款规定的含义,双方不会就此产生任何争议。因不缴纳或少缴纳平台服务费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竞得者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交易对象不得为: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我行员工及亲属、参与资产处置工作中介机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关联人及其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上述人员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本次资产转让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凡先前参与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且竞价成交但违约(指前次交易最终无法实现的)的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成交后,摘牌方须接受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的反洗钱调查与管理,如无法落实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的前提下中断该交易。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200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60000000 | 加价幅度(元) | 500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9-29 15:55:07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10-14 10:00:00 |
| 转让方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