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2087 | ||
| 标的名称 | (2025)2467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香港街10号不动产转让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不动产转让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5)2467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香港街10号不动产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
| 地址 | 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香港街10号 | ||
| 权证号 | 庆房权证让胡路区第NA730604号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688.35 | ||
|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公示期内,需提前联系预约 2、查勘地点: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香港街10号 3、 联系人:李先生 18740079448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215.0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资产均以现状进行转让,情况可参考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实地现场踏勘了解,并凭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申请参加项目(预约踏勘请联系:李经理,电话18740079448),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5%缴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缴纳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房产土地过户过程中发生税费转让方只承担增值税,其他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并支付。受让方如变更土地用途,按照国土资源相关规定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变更,并缴纳相应费用。所拖欠煤气、水、电等费用在房产交接前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转让标的公示信息由转让方提供,可能存在误差或未披露的瑕疵,公示信息仅做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交付的依据,本次转让以标的实际信息为准。 2、资产标的不包含室内物品。 3、资产标的其他附属物随房屋一并转让,不单独计价(以现状为准)。但转让方不负责附属物移交、转让、拆除、确权等一切相关事项,均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4、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查封、无租赁、无优先购买权人等情况,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处置权。 5、成交后,转让方在条件允许范围内,配合受让方办理产权手续及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 6、成交后由转让方提供相关资料。 7、本次转让是以标的资产现状转让,如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载明的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房产、土地等相关管理部门实测核定为准,面积差额及用途性质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8、意向受让方需要自行了解当地购房相关政策及限购条件,一经报名参与项目,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经自行确认符合政府限购条件,最终确认的受让方不得因此反悔,不得变更受让方,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转出方保留继续追偿权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0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21504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7-08 16:49:25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7-23 10:00:00 |
| 转让方 | |||||||||||||||||||||||||||||
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书-(2025)2467.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