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0609 | ||
| 标的名称 | (2023)3040-2抚顺石化分公司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G区46#房产转让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023)3040-2抚顺石化分公司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G区46#房产转让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3)3040-2抚顺石化分公司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G区46#房产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丹东市 / 振兴区 | ||
| 地址 | 沿江开发区g区46# | ||
| 权证号 | 丹房权证振兴区字第2002135068号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252.29 | ||
| 现场查勘安排 | 吴琳0432-63983863/13166925155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97.27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无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2、项目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款。 3、竞买人须全额付款购买,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产权交易所收款后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根据“收款确认通知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若买受人在20个工作日内尚未与委托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或者悔拍,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产权交易所收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至合同中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账 号:0705022429221000478 开 户 行:工行北台支行 4、其它要求:竞买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竞买人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决定是否接受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5、本项目房产建成于1993年,房产证号:丹房权证振兴字第2002135068号,证载权利人为抚顺市乙烯化工厂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注销。原抚顺市乙烯化工厂有限公司现已改制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乙烯化工厂,故房产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即本项目委托方作为房产持有主体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6、丹东市振兴区沿江开发区G区46#房产所在房屋总层数5层,房产所在层为3-4层,建筑面积252㎡。 3、拍卖标的物按现状拍卖。买受人应现场查看,一经参加竞买视为竞买人完全接受、认可该房产现状及瑕疵(包括面积、建筑结构、质量等)。 7、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无抵押、无查封、无租赁情况,委托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处置权。 8、本项目房屋在购置时国家暂未执行房地证合一政策,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向有关部门重新申领不动产权证书,故房屋占用土地性质、权属、面积等情况须由买受人须自行到有关部门落实,如在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补缴土地金,由买受人进行补缴。 9、竞买人在报名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报名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同意被确定为买受人并与委托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资料等的交接。买受人核查验收后,委托方与买受人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3)同意被确定为买受人且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在资产交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在权属变更过程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补缴。 (4)已了解并知晓房产的证载房屋所有权人已注销的情况,已了解并知晓在房产权属变更过程中有可能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最终无法实现过户情况。买受人不得因不能办理过户向委托方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委托方有权单方面通知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扣除买受人交易保证金及服务费。在解约事实发生时,买受人自愿无条件接受,无权追究委托方任何相关责任及索要任何经济补偿。 10、拍卖成交后,委托方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手续及配合提供现有的资料。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拍卖成交之日前,房屋所拖欠水、电、暖气、物业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房产交接后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1、买受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2、竞买人须认可《房屋转让合同》条款中全部内容,再报名缴纳保证金,项目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毁拍,否则扣除全部保证金。 13、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时间内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14、受让方应在拍卖结束5个工作日内缴纳拍卖佣金至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佣金账户名称: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账号:080 2212 0092 00065682 开户银行:工行吉林市分行吉林大街支行 15、受让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60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须全额付款购买,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内,产权交易所收款后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根据“收款确认通知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若受让方在20个工作日内尚未与转让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或者悔拍,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产权交易所收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至合同中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转让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账 号:0705022429221000478 开 户 行:工行北台支行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7)受让方出现《拍卖公告》、《网络拍卖竞买须知》、《网络拍卖规则》中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其他约定: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1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 | |||||||||||||||||||||||||||||
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