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QT1000499 | ||
| 标的名称 | (2023)3035-12沈阳杨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商业用房分别转让标的12(3#3-5) | ||
| 是否国资 | 非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资产转让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3)3035-12沈阳杨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商业用房分别转让标的12(3#3-5)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沈阳市 | ||
| 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科研村(于洪新成城55#地块) | ||
| 权证号 | -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249.82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5702475111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276.95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该房产为军队所属,转地方手续正在办理中,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金已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已签订。本标的交易后土地证及房产证办理时间无法确定。意向方须接受该办理时间不确定事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84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27695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 转让方 | |||||||||||||||||||||||||||||
有权机关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