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32023QT1000008-1 | ||
| 标的名称 | (2024)1062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 ||
| 标的类型 | 其他 | 项目类型 | 正式披露 |
| 是否国资 | 非国资 | ||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盛能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比例 | 100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 交易条件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169.952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底价的30%支付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沈交所指定账户。 3、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并重新挂牌。 4、自股权变更之日起,现有7名在职职工、按政策无法移交离退休人员11人、应移交未完成移交退休人员12人,继续留在标的公司。 5、标的公司现有债务,除已确认债务585.993835万元由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预留的偿债资源解决,其他均由标的公司继续承担。 6、标的公司公有房产修缮及专项维修基金使用、信访事项处理、拆迁安置及补偿事项自股权变更之日后由标的公司负责。 7、中德环保产业园项目土地更名后续事项自股权变更之日后由标的公司负责配合办理。 8.本次股权转让所依据的审计及评估结论基准日均为2023年9月30日,受让方须对此知情并认可。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不得以2023年9月30日至股权变更之日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受让方须同意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的标的公司现状进行受让。对于股权变更之日前,因转让方经营决策、日常经营行为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受让方均予以认可及承继,同时不得因此向转让方进行追究或索赔,如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保留追索权利并向受让方主张赔偿。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沈交所备查文件。 | |||
| 管理层法人 | 暂无数据 | |||
| 管理层自然人 | 暂无数据 | |||
| 是否进行了经济 责任审计(法人) | 暂无 暂无 | |||
| 受让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 | 暂无 | |||
|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 | 暂无 暂无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从事仓储行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公章); 2、意向受让方实缴注册资金3000万(含)以上(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实缴证明,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交纳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3650.99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如交纳的保证金不足总价款的30%,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补足到30%价款,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限的利息后,一年内付清),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分期付款时为首付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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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道路运输业 | 成立时间 | 1953-01-01 | |||||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沈阳市 | |||||||
| 注册地(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20-1号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 | |||||
| 经营范围 | 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运(限分支机构经营),装卸搬运服务,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用品批发、零售,初级农产品销售,房屋、设备租赁,停车服务,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市场设施租赁,物业管理,金属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煤炭销售,货物运输代理,煤粉设备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注册资本(万元) | 6662 万元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王孟学 | |||||
| 经营规模 | 小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2434205870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 是否导致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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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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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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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