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1520 | ||
| 标的名称 | (2023)1178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1号房地产出租(租期10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房地产出租 | ||
|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 联系人:田先生;电话:座机024-22827030,手机13898132030。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沈阳市和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3)1178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1号房地产出租(租期10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和平区 | 目前使用情况 | 空闲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30.96万元/首年 | 租赁期 | 10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签订合同之日起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922 | ||
| 租金支付要求 | 按年交付,先付后用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无装修,水电气热设施为停用状态,需承租方自行解决。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每三年评估一次,每三个租赁年度期限届满前45日内,由出租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承租方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后续三个租赁年度的租金,以此类推。 | ||
| 押金支付要求 | 承租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258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捌佰元整)。租期届满,承租方应将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恢复至竣工图纸的情况归还给出租方,出租方同意保留的装饰装修部分,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出租方在收房后五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该项目内有水、电、气暖等配套终端设施(水表、电表),室内设施无法使用,需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费、电费、采暖费以及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各项能源费用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承租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商业用房,并保持原有房产、土地性质不变。因承租方改变房产、土地用途造成的纠纷、行政处罚、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1号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30.96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 出租条件 | 1.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10年,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确定起租日,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2.意向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在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3.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部分首年租金。 4.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由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首年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转租、转卖或转借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意向承租方应为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7.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0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自动转为部分租金,交易服务费另行交纳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租金。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租金转入到出租方指定帐户。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3096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3-07-27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3-08-10 10:10:00 |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