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2483 | ||
| 标的名称 | (2024)1305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5号至24号及东望东街6号房地产出租(租期10年)项目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3项房地产出租,建筑物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5号至24号及东望东街6号 | ||
|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刚 , 联系电话: 13940561666。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华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4)1305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5号至24号及东望东街6号房地产出租(租期10年)项目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大东区 | 目前使用情况 | 自用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0.006435万元/㎡ | 租赁期 | 10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起租日 | 按照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22.47万平方米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付上打租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以现状为准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双方以每三年为一期,双方在每期届满前6个月对下期租金进行一次协商确认,每一期的租金不低于上一期(浮动不高于3%) | ||
| 押金支付要求 | 无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间,承租方通过出租向供应部门或服务机构缴纳的费用,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与水电煤气采暖等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订单等标准缴纳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生产经营使用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5号至24号及东望东街6号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在向出租方书面通知/报备得到批准后,方可装修改造。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0.006435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13940561666。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3.通过公开挂牌确定最终承租方,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签署后6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相关标的。 4.实际出租面积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不得低于10万平方米。 5.租赁房产及土地必须用于生产经营。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50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租金。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租金转入到出租方指定帐户。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其他 竞争性谈判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