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3116-3 | ||
| 标的名称 | (2025)1115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86-19号(4-3-2)房产转让(含车库)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转让房产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86-19号(4-3-2),建筑面积163.4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22.16平方米。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5)1115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86-19号(4-3-2)房产转让(含车库)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沈北新区 | ||
| 地址 | 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86-19号 | ||
| 权证号 | 沈房权证蒲河新城字第N260053070号、沈房权证蒲河新城字第N260053071号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185.56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刘先生、024-86247371-8019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29.782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资产以实物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该建筑物的完整性及品质,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涉及的座落位置、面积等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成交价款不受其影响。 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受让申请登记前已对本次转让项目存在的问题和瑕疵风险了解清楚,对此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该资产一切现状并参与受让,自愿承担参与本次受让的一切责任及后果。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评估报告及其重大事项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0.59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其他约定。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297824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 转让方 | |||||||||||||||||||||||||||||
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