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7802 | ||
| 标的名称 | (2025)2784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杂货码头分公司203号、204号泊位后方土地出租(租期4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庄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丹东港大东港区203号、204号泊位后方土地出租(租期4年) | ||
| 现场查勘安排 | 1、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王先生,18004252218,提前一天预约踏勘2、报名要求:报名时需上传提供加盖公章的《现场查勘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5)2784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杂货码头分公司203号、204号泊位后方土地出租(租期4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丹东市 | 目前使用情况 | 空闲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11.4万元/首年 | 租赁期 | 4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5000平方米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缴租,上纳租。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放弃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疏浚吹填土地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 押金支付要求 | 1万元。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该土地目前不具备供水供电配套,乙方如果需要水、电、通讯及其它公用设施,可以提出申请,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甲方收费标准乙方结算。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堆存矿建材料、贝类甲壳等材料 | ||
| 坐落位置 | 辽宁省丹东市大东港区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租赁堆场现状为港区疏浚物吹填区,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不违反港区规划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改善施工或新增相应的非移动性设施、设备,改善或新增前承租方应将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出租方,待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11.4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同等价位,上个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 |||
| 出租条件 | 1 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使用的土地纳入港口整体管理。有权对土地的环保、安全、卫生、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监督中发现承租方存在违规情况,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若承租方收到通知后拒不改正或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 出租方如果发现承租方从事违反港口相关规定的业务或损害出租方权益的行为,出租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立即予以改正,如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解除本协议,且承租方无权就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性质的损失赔偿。 3 出租方有权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出租方管理相关要求以及有关丹东港管理安全、消防、环保、综合治理规定,对承租方使用土地进行监督、指导。 4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5 承租方在使用范围内,因生产经营发生事故或造成承租方或他人损害的,由承租方依法自行承担责任。 6 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临近土地以及周边相关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7承租方在使用土地范围内从事相关作业涉及的环保、卫生、安全、消防要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及出租方管理相关要求。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损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8 承租方不得转租、转让、抵押租赁土地及其他设施,不得以租赁土地及其他设施和地上物对外提供担保。 9 承租方人员、车辆及货物进出港,要严格执行出租方进出港及门卫管理等有关规定。 10 合同有效期届满或按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均应无偿将该土地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应确保所交还的土地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对在使用期内承租方在土地内增添的设施、设备,除非出租方同意保留,否则承租方应在交还土地前拆除。 11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土地,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12 因承租方过失致使合同解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或补偿。 13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城市及港口规划等行为须将该土地全部或部分另作它用时,承租方应服从规划,出租方应保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应自行清退,若承租方未按要求退场,出租方有权清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 承租方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止噪声、粉尘、有毒气体等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5 承租方的作业现场场界噪音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并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 16承租方的作业场地内,禁止地面油污,严格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17 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详细阐述。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不允许联合承租。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沈交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原路径无息退回。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1140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5-11-13 13:41:3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11-21 10:00:00 |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查勘确认书-(2025)2784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杂货码头分公司203号、204号泊位后方土地出租(租期4年).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