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0404 | ||
| 标的名称 | (2025)3056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45号出租项目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025)3056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45号出租项目 | ||
| 现场查勘安排 | 史连魁 024-22970026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5)3056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45号出租项目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和平区 | 目前使用情况 | 空闲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52.353万元/首年 | 租赁期 | 10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起租日 | 2025年4月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1384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交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毛坯状态,20个露天车位使用权。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在租期第6年起调整出租价格,逐年上浮3%-5%。 | ||
| 押金支付要求 | 向出租方缴纳1个季度租金(按签订合同租金折算)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由承租方承担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拟出租房屋用途应以商用、办公为主,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性质作为其他用途使用,不得进行转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非法或高风险的经营活动,避免承租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给分行带来安全隐患。承租方负责取得租赁房屋装修、消防及安防等全部审批手续,且装修方案经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需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租赁房屋装修后的安全性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房屋租赁期间配合银行对该房产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45号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是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52.353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配套使用车位数量:20个。 配套车位详实地理位置: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2号华夏银行中山广场支行院内,因特殊情况,需互相调用车位使用的,由双方协商决定。承租方不得将使用车位出租、调换使用或擅自改变车位用途,如需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充电桩等)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可结合管理需求采用外包方式管理。 承租方负责停车位管理(含安装停车系统、摄像头等设备)和卫生管理,管理范围应当覆盖院内全部停车区域,保证承租方使用车位和出租方剩余车位的24小时不间断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负责协调出租方、承租方、和平区中山路118号建筑物三方车辆进出。 | |||
| 出租条件 | 1.如征集到承租方,在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交纳服务费用后,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将交易价款汇至出租方账户内。 租金收取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纳税人识别号:91210000716405783K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 电话:024-22970036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账号:65150181910000395 2.受让方摘牌并出价,即视为同意出租方提出的租赁要求及规定;若成为承租方,但自收到沈交所《报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非出租方原因),视为放弃本次受让结果及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沈交所向甲方支付。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凡除出租方关联方外的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法人均可作为意向竞租人,参与本项目交易。 2.意向竞租人的经营业状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高风险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不得存放或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 3.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参与竞租。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5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租金。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租金转入到出租方指定帐户。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