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鲁B8T59E等28辆拟报废解体机动车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264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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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 转让方名称: | 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交通运输工具 |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挂牌价格: | 17.5231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 挂牌期间: | 11 | 挂牌日期: | 2026-4-30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青岛市 | |
| 批准文件: | |||
| 内部决策文件: |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处置报废解体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受让后需完成车辆解体,不含车辆指标及牌照,以现场展示的实体现状为准,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不对车辆品质做任何保证。信息披露中的车辆图片及清单等相关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车辆状况,谨慎参与报价。 2.意向受让方或其联合体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回收、报废、解体汽车及工程机械等的相关资质,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解体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意向受让方完成车辆解体后,应向相应产权单位出具合法正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如有)。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自行对车辆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有关规定;车辆存放地点:山东青岛莱西,预展 联系人:姜伟, 联系电话:13697680828;预展及咨询时间为项目公告期间的工作日。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由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展示,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意向受让方一经报价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现场考察时应遵守转让方制度规定。 4.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考察/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车辆磨损、电池衰减等因素)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未能成功竞价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可在系统中自主申请退回,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北交所在收到报废解体材料扫描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如有)”次日后,受让方可在网上自主申请退还。 5.意向受让方一旦出价即表示对车辆现状及瑕疵充分知悉,完全了解并认可车辆状况及相关交易风险,自愿承担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车辆状况为由退还车辆。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车辆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即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全部车辆成交价款及成交价款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并签订《成交确认书》(网络电签, 联系人:石经理, 联系电话:010-83143037)。 7.受让方须在北交所出具《成交确认书》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联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转让方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安排,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运营生产,不得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清运过程中涉及的拆除、吊装、运输安全责任及产生的拆除、运输、吊装等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 清拖报废车辆仅可采取清障车清拖的方式运输,报废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资产移交后,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9.受让方须在资产移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解体,否则即为违约。解体完成后须及时将报废解体手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如有)等材料扫描件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报废解体负责人石经理,电话:010-83143037,邮箱:xshi@cbeex.com.cn)。如因意向受让方无法出具或未按规定时限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如有),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全额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权利的责任。 10.车辆移交至受让方后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与转让方及北京产权交易所无关,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本项目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符合国家相关税率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prj/detail/574838.html |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