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KC-20260428084936-11278
二、合同名称:KC-20260428084936-11278
三、项目编号:ZJXD-202604-232722-080374
四、项目名称: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塔河县建设大街5号
联系方式:14784577778
供应商(乙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西二道街汇融大厦B座门市
联系方式:131545786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1 | 1、本次征集险种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 下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将交强险为投保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他险种是否投保,由各投保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2、设立负责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采购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3、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投保服务、理赔服务、接报案及现场勘查。 | 1(项) | 1492.80 | 1492.80 |
合同金额: 1492.8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贰元捌角
七、本次验收内容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1 | 1、本次征集险种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 下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将交强险为投保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他险种是否投保,由各投保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确定。2、设立负责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采购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3、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投保服务、理赔服务、接报案及现场勘查。 | 1(项) | 1492.80 | 1492.80 |
合同金额: 1492.8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贰元捌角
八、验收日期:2026年04月29日
九、验收组成员:苗磊
十、验收意见:通过
十
一、其他补充事宜: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