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1752-2 | ||
| 标的名称 | (2024)1276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8号1-5层房产整体出租(租期15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房产出租 | ||
|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 联系人:白新兵, 联系电话:13066614540。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沈阳国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4)1276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8号1-5层房产整体出租(租期15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大东区 | 目前使用情况 | 空闲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45.936万元/首年 | 租赁期 | 15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1589.54平方米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付,上打租,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简单装修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前5年租金保持不变,随后每5年在当期租金基础上上调百分之三 | ||
| 押金支付要求 | 金额为一个月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均由承租方承担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无特定用途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8号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承租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善、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退租或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返还的租赁房屋应最大程度保留承租期间的已有固定装修,添付可拆卸部分承租方可自行带走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45.936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出租房产系我司所属房产,出租面积为1589.54平方米,其中有证房产1276.2平方米,无证房产313.34平方米,房产不涉及查封、抵押,未设置他项权利,权属清晰,可以正常出租。如因基础设施原因,装修改造时间较长,可以给予承租方一定免租期,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以租赁合同条款为准。 |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 联系人:白新兵, 联系电话:13066614540。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4、本次出租房产系我司所属房产,出租面积为1589.54平方米,其中有证房产1276.2平方米,无证房产313.34平方米,房产不涉及查封、抵押,未设置他项权利,权属清晰。 5、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尽快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后,首期租金及押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限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沈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在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7、承租方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转租、转卖或转借标的场所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8、意向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3.828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租金。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租金转入到出租方指定帐户。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45936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4-08-08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4-08-15 09:00:00 |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