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持有的151辆报废纯电动公交车(包含车身、电池及车载设备) |
| 资产描述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持有的151辆报废纯电动公交车(包含车身、电池及车载设备),车辆燃料类型为:纯电,车辆登记日期以及具体车型等详见清单。 |
| 标的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 |
| 机动车 |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机动车品牌 | 详见《车辆详细情况明细表》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九江路32号 |
| 法定代表人 | 任峰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2HCWJ23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莞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交控集团总办会会议纪要 |
| 批准文号 | 〔2026〕6号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莞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6-03-16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诚意金或交易价款)的交纳仅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信息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转让底价与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方须将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7.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7.2.受让方应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产权交易机构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标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未付清所有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进行装运或处置。 7.3.自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之日起,受让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治安、环保责任以及标的资产的保管、损坏、灭失风险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资产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 7.4.受让方须在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付清全部交易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交易标的接收手续。在交易标的移交接收之日起30日内:受让方需完成报废及机动车注销手续,并向转让方提交车辆报废证明及汽车动力蓄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证明材料。 7.5.受让方应在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移出转让方停车场,否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车辆场地费,费用标准为人民币350元/台/月。 7.6.受让方不得以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标的存在瑕疵或误差、交易标的价值行情波动造成损失为由向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要求终止交易、退款或要求赔偿等。 7.7.鉴于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以现场实际现状为准,参与本次交易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通过现场勘察并对交易标的范围、数量、质量、用途、处置要求等现状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对交易标的有准确的价值评估。一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交,本项目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用途和现状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受让价款和受让条件不因上述因素作调整。 7.8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应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 |
| 展示安排 | 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踏勘 联系人:巫生,联系电话:18938505062 (需提前电话预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分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进行清运、办理报废手续。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车辆报废处置工作。 2.受让方必须为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 (1)车辆报废处置完毕后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报废证明,受让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报废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 (2)转让总价不包括车辆报废处置涉及的拖车费、过磅费、拓印费、车辆停放、拆解及处置以及为实施交易合同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3.本项目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处置,受让方必须交由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具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置。 (1)严禁受让方将汽车动力蓄电池交由不符合相关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置。 (2)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置完成后,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处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溯源信息系统上上传关于汽车动力蓄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证明材料)。 4.本次转让标的存在停放时间长、处于已停用待报废状态、装卸转运等情况,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特别告知: (1)交易标的只转让报废车辆,不含车牌号码; (2)交易标的因较长时间未启动,动力电池电量可能存在已经耗尽的情况。 (3)受让方保证不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 5.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内预约看样, 联系人:巫生, 联系电话:18938505062。,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报名参与交易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交易标的的清运、报废处置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受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装卸运输、车辆报废、人工、水电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承担。回收物资所得收益全部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7.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和缴纳足额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提取、拆运等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8.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性能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申请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 9. (1)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发票给受让方。 (3)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知悉转让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向受让方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 10.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1.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2.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3.本项目拟转让标的车辆信息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须充分了解车辆信息。 1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法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80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和《资产受让须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 备注:GR2026GD0000935-2 |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正式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资产交易合同(含清单).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小姐、刘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89160935(96100转516)、89160804(96100转627)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7楼 |
| 项目名称 | 整体转让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持有的151辆报废纯电动公交车(包含车身、电池及车载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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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GR2026GD0000935-2 | ||
| 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持有的151辆报废纯电动公交车(包含车身、电池及车载设备) | ||
| 标的编号 | GR2026GD0000935-2 |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