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质能力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具体包括基本要求+能力要求+独立性要求+其它要求。 1、基本要求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覆盖采购项目范围,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 航空工业电子采购平台认证会员。需提供《航空工业电子平台供应商认证审核报告》复印件;(仅限电子采购平台发布公告) c)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需提供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任何时候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材料的可不提供,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d) 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被列入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兵种非装备主管部门的军队、其他机关正式通报发布(包括军队采购网等官方网站发布)的失信供应商中;如果被列入,需在声明中说明限制处罚措施情况并提供受理参与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可另附)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经我单位采购部门组织判别风险后,将对是否通过资格审查结果通知; e)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投标截止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f) 投标人须具备在有效期内、且认证范围覆盖采购项目品类的资质证书,具体资质要求线下沟通; g) 投标人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需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2、能力要求 本项目产品对供应商能力要求如下: a) 具有自己的厂房与设备,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独立的办公场所; b)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c) 技术、管理核心骨干具备3年以上同类项目研制经验; d) 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方案、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管理、技术状态控制等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健全; e) 具有完善的保障措施对技术服务的质量进行控制;制定服务计划,安排各项服务工作。 3、独立性要求 a)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总经理、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直接控股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得参与我单位采购活动的处罚; b)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他要求 a) 本项目产品不允许整体转包第三方。原则上不允许二次分包,如必要原因确需二次分包的,投标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同意后,将二次分包项目、内容,分包方资质等信息提交招标人备案,投标人与分包方应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b) 按照采购公告正文要求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报名材料,由采购人开展资质审核,通过后发放采购文件与技术资料。未按时间节点提供报名材料,超过报名截止日期后不再受理。 c) 资质及能力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不允许报名。若资质及能力不满足要求参加报名,在资质及能力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资质及能力不满足要求的,将取消报名资格,达到三次的,列入我单位失信供应商名单,不允许参加我单位项目采购。未经过资质及能力审核的供应商不允许报价,若报价,价格作无效处理。资质材料弄虚作假的,纳入我单位失信供应商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