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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第17.1条款号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磋商保证金人民币 20000元。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包含电子保函)、保险单,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到账【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银行账号:8113001013900075153】;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包含电子保函)、保险单等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现场提交地址: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南角处(崇左建设大厦/百成财富2#楼十三层),接收人:梁立宇,联系方式:0771-7835598、0771-7833699)将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谈判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 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磋商保证金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为有条件保函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