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1937 | ||
| 标的名称 | (2023)1211-01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以东、金地时代风华以西、南十一西路以南1357平方米地块出租(租期5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土地出租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吴女士 024-31808211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沈阳安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3)1211-01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以东、金地时代风华以西、南十一西路以南1357平方米地块出租(租期5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铁西区 |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13.57万元/年 | 租赁期 | 5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1357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付上打租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以现状为准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三年的租金较前一年上浮3% | ||
| 押金支付要求 | 无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水、气、热、物业费不涉及,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仅限于建设立体停车场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以东、金地时代风华以西、南十一西路以南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建设立体停车场,关于立体停车场建设所涉及的限高、层数、底商面积等相关问题及标准承租方需要相关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13.57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 出租条件 | 1.出租方仅限提供该地块经营权,如遇政府征地回收土地经营使用权,承租方需无条件撤出场地。出租方对承租方相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承租方拍得该地块经营权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承租方需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缴纳合同总额的10%履约保证金,保证经营项目落地,履约实施。后续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无法履约实施(除因出租方土地经营权被收回或政府强制征收该地块)出租方都保留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权利。若承租方在履约过程中无法实施建设,则按合同规定按比例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3.出租方仅出租地块经营权,承租方不得在未征求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地块范围内增加建(构)筑物。 4.在参与竞拍前,承租方应自行对地块内外的情况进行全面勘查及了解,拍得地块经营权后,后续出租方不参与承租方租用地块任何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地面车辆、杂物清理,场地内及周边管线、植被保护,居民等相关利益方关系协调,解决信访投诉等相关问题,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5.出租方可协助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若因除土地经营权等非出租方的原因未能成功办理经营手续,不予退还保证金及交易费用。 6.承租方建设立体停车场,关于立体停车场建设所涉及的限高、层数、底商面积等相关问题及标准承租方需要相关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如因审批未通过等情况不能建立立体停车场,出租方不承担赔付前期建设相关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如因土地经营权问题无法建设,出租方可全额退还保证金。 7.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8.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4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自动转为部分租金,交易服务费另行交纳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租金。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租金转入到出租方指定帐户。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1357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3-09-04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3-09-11 10:00:00 |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