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2165 | ||
| 标的名称 | (2023)1237抚顺市开发区滨河路东段浑河城一区17-13号-1别墅及抚顺市开发区滨河路东段浑河城17-40号-K66车库整体转让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房产转让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3)1237抚顺市开发区滨河路东段浑河城一区17-13号-1别墅及抚顺市开发区滨河路东段浑河城17-40号-K66车库整体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抚顺市 / 新抚区 | ||
| 地址 | 抚顺开发区滨河路东段浑河城一区17-13号 | ||
| 权证号 | 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G1506154352号、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G1506154353号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686.33 | ||
| 现场查勘安排 | 需提前电话预约,并统一组织踏勘。 联系人:曾先生;电话:17740014960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442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整体转让抚顺市开发区滨河路东段浑河城一区17-13号-1别墅及抚顺市开发区滨河路东段浑河城17-40号-K66车库,不拆分,建筑面积共计686.33平方米。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证,未设置他项权利,未设置居住权。意向受让方需在交纳保证金之前自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该房产能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可以过户,意向受让方需承担过户费用及相关税费,包含但不限于产权证工本费、契税、印花税。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否完全符合房产所在地(抚顺市)关于购房资格规定。否则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过户,属于受让方单方违约,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经充分知晓本项目公告中所披露的内容,充分理解本次交易公告中披露数据为参考数据,受让房产可能还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完全接受以房产现状进行交接,一旦项目成交,受让方须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张退房,不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索赔,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5、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6、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所欠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并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产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立户、进户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欠交费用。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33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其他约定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44200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3-10-08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3-10-20 10:00:00 |
| 转让方 | |||||||||||||||||||||||||||||
抚顺沈抚燃气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