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0205 | ||
| 标的名称 | (2023)3010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长春市隆礼路车库处置项目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37 |
| 资产描述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路24号地上1层车库 | ||
| 实物类别 | 其他 | ||
| 标的名称 | (2023)3010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长春市隆礼路车库处置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吉林省 / 长春市 | 数量 | 1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及电话: 张金柱 024-86850073 王立群 0431-88577111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47.68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6: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持有效证件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项目报名后,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4)同意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5)知晓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欠费情况,具体情况及金额由受让方自行查验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费及滞纳金、土地租赁租金及滞纳金、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物业费等一切相关税、费。 (6)知晓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过户费用等。转让标的成交后,除上述条款所述税、费外,其余一切费用(合同签署之日起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办理土地出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成交价款以外的应由转让方承担的交易税费,以及以上税、费的所产生的滞纳金、罚金)均由受让方承担。如遇到政府政策规定不能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知晓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无查封、无抵押、无纠纷等他项权利设定。房产和土地面积以发证机关重新实际测绘为准,多不退、少不补,成交价款不变。 (8)知晓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房产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负责办理权证及过户等全部事宜,并承担可能产生无法办理权证及过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权证变更及过户等相关事宜由转让方配合协调,转让方仅提供现有手续资料。 (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4、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标的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2、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欠费情况,具体情况及金额由受让方自行查验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费及滞纳金、土地租赁租金及滞纳金、水费、电费等相关税、费。 3、本次转让资产,受让方认可房屋产权手续现状,是否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过户不确定,委托方只提供现有手续。过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因不能过户向产权人和交易机构要求解除转让合同、退还转让款及任何经济赔偿。 4、其他披露内容可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查阅《资产评估报告》[(京)中兴华咨[2022](房QT)字第09228号]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44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14768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 转让方 | |||||||||||||||||||||||||||||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