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0400 | ||
| 标的名称 | (2023)1071“4.23”火灾国有林火烧木转让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国有林火烧木转让 | ||
| 实物类别 | 其他 | ||
| 标的名称 | (2023)1071“4.23”火灾国有林火烧木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数量 | 875.08亩 |
| 现场查勘安排 | 需提前电话预约,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踏勘。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13478865493。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95.8066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企业的批复》文件中认定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企业。 二、浑南区是松材线虫病疫区,对火烧疫木采伐及利用有如下要求: 1.伐除方式 采用皆伐方式对所有火烧死亡疫木进行伐除。 2.大径木材处置 伐倒火烧疫木(留桩不得超过5厘米)后进行截断处理,由施工人员运至采伐山场指定堆放点,任何人不得随意堆放,由林权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看管并做好影像记录,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林生发〔2022〕94号)文件要求,进行粉碎(削片)处理,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 3.伐根处理 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完善松材线虫病疫木伐桩处理措施的通知》(辽林草科字〔2022〕5号)文件,伐桩高度需低于5cm,由于采伐疫木地点坡度较大等原因,造成伐桩任一方向高度超过5cm的,须采取降低伐桩高度或剥皮处理等补充措施。 4.枝梢处置 已经炭化的枝梢,作为肥料原地归还林地。未炭化1cm以上的枝梢、枝丫捆扎好运到山场指定地点,进行粉碎处理。 5.施工等相关单位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利用活动,需经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取得相关资质。 6.疫木粉碎物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碳等方式进行利用,需在本地区进行利用,严禁跨省行政区域进行利用,未经粉碎、削片处置或安全利用的疫木严禁调运。 7.疫木加工利用企业需在厂内、加工车间安装摄像头,在专人监管下进行加工并保存影像资料。 8.经加工后的林产品在出厂时,需由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填写《疫木安全处置物出厂登记台账》,同时上报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 9.施工等相关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辽林草字〔2019〕2号)要求开展工作。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上传《现场踏勘确认书》,承诺通过现场踏勘接受标的可能出现的任何瑕疵。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照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六、受让方签署本次转让过火林木的相关文件即表明已认可并接受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告知的全部风险,由该风险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申请开具的木材运输证记载的数据不作为计算实际采伐量的证据。受让方不得以实际采伐面积、实际出材量与电子交易清单中所列预计采伐面积、预计出材量不一致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合同总价款或要求转让方给予补偿或赔偿。 七、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60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1958066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3-03-27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3-04-11 10:00:00 |
| 转让方 | |||||||||||||||||||||||||||||
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