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2LN1001904 | ||
| 标的名称 | (2022)1175-12手表3块(黑色表带、白色表盘)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30项罚没资产分别转让 | ||
| 实物类别 | 其他 | ||
| 标的名称 | (2022)1175-12手表3块(黑色表带、白色表盘)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 数量 | 3 |
| 附加信息 | 无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3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本次转让标的不可挑选,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对转让标的的使用、质量、品质、新旧程度等做任何承诺和担保,均以项目展示图片为准。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瑕疵),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包括已经披露或因遗漏未能披露的,能够预见或未能预见的风险和责任),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有可能存在的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全部揭示,请意向受让方谨慎报价。竞价成功成为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交易规则及转让标的现状为由拒绝受让或拒绝付款,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换货。 4、意向受让方交纳的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转让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转让标的,并承担在标的交割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等一切费用;交割过程中因受让方造成标的的损毁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6、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沈交所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及承担再次转让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4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自动终结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130000 | 加价幅度(元) | 1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2-11-15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2-11-29 10:55:00 |
| 转让方 | |||||||||||||||||||||||||||||
沈阳市浑南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