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1496 | ||
| 标的名称 | (2023)3105中国石油大连润滑油分公司报废资产进场交易处置项目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2023)3105中国石油大连润滑油分公司报废资产进场交易处置项目 | ||
| 实物类别 | 其他 | ||
| 标的名称 | (2023)3105中国石油大连润滑油分公司报废资产进场交易处置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大连市 / 甘井子区 | 数量 | 1 |
| 现场查勘安排 | 查勘日期:2023年8月1、2日 联系人:张梦笛 13500982548/0432-63900053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119.2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中拍后,3日内支付10%货款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委托人账户。 2、合同签订后,7天内通过企业基本账户支付全额货款。 3、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企业基本账户支付全额货款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到大连石化指定账户。全部货款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企业基本账户汇入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预期不交,合同自动取消,并扣除全部竞买保证金。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提货,超过1天,扣履约保证金1%。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1、本次转让大连润滑油分公司报废资产的品质、完整程度、数量等均以踏勘期间实物现状和指定范围为准,整体处置拍卖,不检斤,成交后表示受让双方对现状的认可,价格不做调整。 2、竞买人应参加现场实地勘查,对实物核对无误后再参加竞拍,处置、转让范围以现场踏勘时明确的范围为准。 3、本次转让资产均已报废。如果再次利用及再次利用产生的一切后果,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大连润滑油分公司无关。 4、受让方在提货期间需遵守大连润滑油分公司的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提货时间一般为工作日9:00-16:00,节假日、公休日及其它特殊时期、敏感时段不得进行作业及出厂。本次转让报废物资均不能动火切割,必须整体提货。 5、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 6、拍卖成交后,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15日内签订合同。 7、签订合同后,30日内受让方将标的物全部清理外运完毕。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竞买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36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1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润滑油分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