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1115 | ||
| 标的名称 | (2026)2205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阜煤矿废钢铁(重量约300吨)转让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于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兴阜煤矿废钢铁转让 | ||
| 实物类别 | 其他 | ||
| 标的名称 | (2026)2205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阜煤矿废钢铁(重量约300吨)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阜新市 | 数量 | 约300吨 |
|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2026年5月7日14点 2、查勘地点:阜新市太平区孙家湾街道民主路西段 3、查勘 联系人: 杜先生 13941855422 4、查勘要求: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0.197万元/吨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交易底价为 1970元/吨,约300吨,最终成交价以经转让方确认的实际物资总量进行结算,不扣杂。 2、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重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需交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项目成交后转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该笔保证金最终以称量的实际价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4、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装车并在转让方指定地点对资产进行称重,双方签订称重交接单,沈交所按照称重后的成交价款进行结算。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成交价款,受让方须在称重现场向沈交所补足价款后方可驶离出称重现场,否则受让方已交款不予退还,同时依法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5、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6、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不接受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称重重量等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款项,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7、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在7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经双方确认后,转让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则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8、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现场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及称重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受让方在转让标的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在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9、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 12、受让方需自行组织人员对废钢铁进行拆卸、装车和运输,拆卸费、装车费、运输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需要动火作业,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此次转让标的物只限废钢铁,受让方严禁拉运转让方禁止拉运的其他物品。 13、受让方未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约定或发生偷盗等违法行为,视为违约,由受让方赔偿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20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敦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2、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其他约定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1970 | 加价幅度(元) | 1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4-28 10:46:45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5-09 10:00:00 |
| 转让方 | |||||||||||||||||||||||||||||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阜煤矿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书-(2026)2205.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