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7964-2 | ||
| 标的名称 | (2026)3097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废旧雷尼镍催化剂转让项目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废旧雷尼镍催化剂,计划数量30吨,属HW50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251-016-50 | ||
| 实物类别 | 设备(废旧资产) | ||
| 标的名称 | (2026)3097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废旧雷尼镍催化剂转让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辽阳市 / 宏伟区 | ||
| 数量 | 30 | 计量单位 | 吨 |
|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2026.4.28 上午9:00时 2、查勘地点:辽阳石化分公司库房 3、踏勘集合地点: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134号经贸大厦 4、现场踏勘 联系人:石先生 15241955498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4.2064万元/吨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竞买人按期运输至竞买人指定地点后,竞买人需出具危险废物合规处置说明。未出具合规处置说明,按照违约处理,扣除已缴纳的预估货款总金额10%的保证金。 2、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竞买人须完成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审批,具备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条件。竞买人须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6月10日发布的《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具体举措》(辽环发〔2025〕8号)文件要求: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确保最大限度就近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于省内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类别,在相同工艺技术水平下,优先选择省内就近利用处置。省外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辽环发〔2025〕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竞买人须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到相关环保部门落实危险废物转移政策,承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具备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资质及能力。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服务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因竞买人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的,竞买人须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扣除已缴纳的交易价款的40%作为违约金。同时因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终止或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3、装置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每周排出约2-3吨废催化剂,且按照危险废物暂存现场最高暂存量不超过3吨的要求,需要竞买人每周对卸出的废旧催化剂进行清运出厂。 4、卸剂口因高度限制,只能采用小包装桶装运。卸出的废剂需要倒运,要求竞买人自备装运重量不小于300Kg带盖铁质空桶。 5、因该批催化剂卸出时为含雷尼镍、水、乙醇、二乙胺、三乙胺、含油及杂质混合,每批次卸出的废催化剂重量及含量均不同。对每批次催化剂卸出后的混合样进行搅拌取样称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煅烧法去除样品中的水、油、杂质后,以煅烧后纯催化剂重量与混合样重量比率为结算依据。计划数量30吨,最终结算数量以每批次现场实物实际过磅检斤数量为准,价款多退少补。包装物计量采用随机抽取10个同类包装物进行过磅检斤,以平均重量为单个包装物结算重量。每批次催化剂结算方式为:(混合催化剂过磅重量-包装物重量)*检测的重量比率*中标单价。 6、因该批催化剂数量为预估,根据装置生产运行情况及卸剂频次,可能存在预估数量与实物实际产生数量存在误差,竞买人需慎重考虑误差风险,其误差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必须按照转让方提货要求进行提货,竞买人应充分考虑分批提货成本变化情况。 7、合同签订后,5天内通过企业基本账户支付全额预估货款及10%预估货款的保证金到产权机构指定账户。 8、要求签订合同后,竞买人应在支付全部价款、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审批通过具备转移条件及办理与进厂提货相关的手续审批通过具备提货条件之日起5日内到转让方指定地点提货,采取自提方式,竞买人在提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每批次应在提货之日起15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物资出厂。 9、若竞买人未在转让方要求时限内提货,按照违约处理,同时扣除竞买保证金及预估货款10%的保证金。 10、因竞买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交纳全额价款、10%预估货款的保证金的,除扣除竞买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1、待项目成交合同签订生效后,交易保证金可转为货款的一部分,产权交易机构确认收到货款、预估成交金额的10%保证金、机构服务费并确认拍卖人收到拍卖佣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汇、预估成交金额的10%保证金汇至辽阳石化分公司指定账户。如未按时缴纳上述款项,则交易保证金不能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12、本次处置标的物属于转让方处理的废旧物资,所以对标的物的质量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竞买人在以后的生产、加工、使用、经营等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及其他问题,转让方概不负责。成交后表示受让双方对现状的认可,价格等其它事项不做调整。 13、竞买人应参加转让方组织的标的现场勘验,按转让方现场管理要求佩戴安全帽等进入标的存放现场实地踏勘,对实物核对无误后再参加竞拍,处置、转让范围以现场踏勘时明确的范围和实物现状为准。拍卖成交后,竞买人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合同、拒付价款、履约保证金、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转让。 14、本次转让的废旧物资,如果因再次利用或其它用途使用产生的风险,竞买人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15、竞买人在提货期间需遵守辽阳石化公司的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提货时间一般为工作日8:00-17:00,节假日、公休日及其它特殊时期、敏感时段不得进行作业及出厂。 16、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项目时间节点: 产权交易公告日期:2026.4.15-2026.4.29 中拍平台报名时间:2026.4.15-2026.4.29 中拍平台报名登记电话:刘女士,18043258660 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时间:2026.4.29 16时止 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6.4.30 上午10:00时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竞买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需具有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需在有效期内,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需满足HW49、HW50类要求,危险废物代码需同时满足900-041-49、251-016-50要求。竞买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须包括收集或贮存或利用或处置,证书有效期应涵盖本次废剂处置转移完成的日期,年度剩余经营规模须满足本项目要求;货物由竞买人自提,交割过程中清运、车辆、装卸、场地清理等费用自理。 2、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运输的,须提供与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须提供2026年的合同复印件及受委托运输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竞买人运输车辆须采用危险废物运输专用车辆,运输过程须具备防扬散、防泄漏措施和相关安全环保应急处置措施。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37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 | |||||||||||||||||||||||||||||
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附件:拍卖确认书.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