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0362-2 | ||
| 标的名称 | (2026)1174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富裕小区17-2号(3-2-3)住宅转让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住宅转让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6)1174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富裕小区17-2号(3-2-3)住宅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皇姑区 | ||
| 地址 | 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富裕小区17-2号(3-2-3) | ||
| 权证号 | 辽(2026)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024354号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95.74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满先生、13080802019/024-22722034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32.5516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房产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缴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转让标的所涉及土地为划拨土地,受让方须自行向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转让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配合现场核查等),不承担审批通过与否的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义务。房产、土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5.关于标的在交接之前所产生的水电费、供暖费、物业费等各项公共事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转让方目前无法核实。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暖、物业等相关服务提供单位查询核实。转让标的交接之前的上述欠缴费用(如有)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交接之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按规定自行缴纳。转让方及沈交所对上述费用的欠缴情况及后续追缴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转让标的所涉及土地为划拨土地,受让方须自行向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转让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配合现场核查等),不承担审批通过与否的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义务。房产、土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9.76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325516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 转让方 | |||||||||||||||||||||||||||||
沈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