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0848 | ||
| 标的名称 | (2026)3088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化设备研究所土地权属处置项目 |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曲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项目包含有建筑物1栋(附属设备电梯1项),构筑物1项。有土地证(占地面积:3429平方米),无房屋产权使用证(实测面积:9050.91平方米)。该宗土地证号为“(2025)抚顺市不动产权第0015454号”,证载权利人为“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占用土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993年01月11日起,2043年01月11日止。 | ||
| 实物类别 | 土地使用权 | ||
| 标的名称 | (2026)3088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化设备研究所土地权属处置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抚顺市 / 新抚区 | 数量 | 1 |
| 现场查勘安排 | 1、踏勘时间:2026.4.24 上午9时 2、踏勘集合地点:抚顺市新抚区公园街道(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18-6号) 3、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阚先生 024-52990838/15841385050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2018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竞买人在拍卖前需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款。 2、须全额付款购买,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交易所收款后向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收款确认通知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至合同中转让方指定的收款户。 3、拍卖标的物按现状拍卖。受让方应现场查看以现场实物为准,一经参与竞买视为受让方完全接受、认可该拍卖标的物现状及瑕疵(1栋建筑物(1项设备)、构筑物1项、1宗土地)。 4、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物无抵押、无查封、无租赁、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拥有完全处置权。 5、拍卖前,意向受让方对所拍房产的面积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提出,由意向受让方联系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实测,测绘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实际测绘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经转让方确认、认可后,转让方依据房屋测绘单位提供的面积,对起拍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起拍价不低于含税的评估价。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对所拍房产的面积有异议,由受让方联系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实测,测绘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成交价不再进行调整,转让方不退还任何交易价款。 6、标的物有独立的出让土地证,证载用途为科研用地。主建筑物(石化设备研究所)无房产产权证。 7、土地测绘,转让方已完成,可以提供土地的坐标点及面积。 8、拍卖成交后,标的过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因不能过户向转让方要求解除转让合同、退还转让款及赔偿任何经济损失。转让方只配合提供已掌握的档案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工作。 9、涉及的转让契税由受让方承担,印花税等由受让方及转让方按照国家要求各自承担。 10、标的交付受让方之日起,所有风险、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担。涉及标的水、电、暖气费用,交接前转让方承担,交接后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产权交易公告日期:2026.3.31-2026.4.29 中拍平台报名时间:2026.4.1-2026.4.30 标的集中勘验时间:2026.4.24 上午9时 标的集中勘验地点:抚顺市新抚区公园街道(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18-6号) 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时间:2026.3.31-2026.4.29(16时止) 中平台拍卖时间:2026.4.30 上午9时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605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 | |||||||||||||||||||||||||||||
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项目附件材料 | 1、拍卖确认书.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