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0685 | ||
| 标的名称 | (2026)1132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91号(1-5-3)房产出租(租期1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赵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房屋出租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胡先生、13130235645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6)1132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91号(1-5-3)房产出租(租期1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和平区 |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1.2080万元/年 | 租赁期 | 1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起租日 | 按合同规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36.79平方米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付上打租,首付租金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放弃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屋内设施包括:洗衣机、热水器、电冰箱、油烟机、燃气灶等。 |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 押金支付要求 | 2000元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出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除此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停车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仅限居住 | ||
| 坐落位置 | 和平区西安街91号(1-5-3)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允许装修改造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1.2080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 出租条件 | 1.本次出租标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91号(1-5-3),整体对外出租,出租面积36.79平方米,年租金12080元,租赁期1年,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出租方按标的现状公开对外招租,意向承租方自行踏勘现场,并充分了解标的的建筑结构、水、暖、电,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周边环境,意向承租方因此做出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出租方均不负责。意向承租方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摘牌后不得对标的现状存在缺陷放弃或附加合同条款; 4、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5、其他费用及要求:租赁期间,出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除此之外的一切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承租方缴纳。若因承租方不按时缴纳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或罚款由其自行承担。出租方负责非因承租方不当使用造成的租赁房屋主体的维修,包括墙体开裂、外墙漏水、房屋主体的安全问题;基础设施的维修,包括水管、暖气管维修。除上述情形外的费用与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装修改造:承租方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和添加设施,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自行装修, 装修后增添设施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不得改动主体结构。 7、租赁房产的收回:合同期满后,对于不可移动的、嵌装在墙体的装修、不可以与原装修分割的装修或者分割后有损原有装修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交还房屋必须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同遗弃物,出租方有权进行处置。 8、承租方须同意并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执行(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0.3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出具交易凭证后,将该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退少补。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12080 | 加价幅度(元) | 1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以本项目在权益云竞价大厅时间为准 |
| 项目附件材料 |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