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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26)1151沈阳市妇婴医院院内超市出租(租期3年)

公告-招标公告
辽宁
发布时间:2026-03-20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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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R2026LN1000726
标的名称 (2026)1151沈阳市妇婴医院院内超市出租(租期3年)
标的类型 权益性资产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刘先生
联系电话 024-22566102
资产描述 超市出租
现场查勘安排 1.查勘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期内2.查勘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87号3.
联系人:曹女士4.
联系电话:024-228537305.查勘要求:意向承租方可自行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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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有方

资产所有(出租)方
沈阳市妇婴医院

资产所有(出租)方 沈阳市妇婴医院
批准单位名称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文件名称 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暂无数据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2026)1151沈阳市妇婴医院院内超市出租(租期3年)
标的地区 辽宁省 / 沈阳市 / 沈河区
使用权价格(租金) 37.8733万元/年
租赁期 3年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1
起租日 按合同约定
出租面积(平方米) 64
租金支付要求 年付上打租
优先租赁情况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以现状为准
租金调整方式 租金每年按照首年成交租金逐年递增3%,合同签订后承租方7个工作日内即向出租方支付年租金。在合同期内,承租方每年在对应时间内续交年租金。
押金支付要求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水费、电费由承租方承担,采暖费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院方出租的场地仅限于为方便患者开办超市使用,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
坐落位置 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87号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承租方应于装修前5个工作日内缴纳装修保证金5万元,装修后5个工作日内院方完成验收,经验收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院方向承租方无息返还保证金。合同期满终止,承租方装修投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院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出租底价 37.8733万元/首年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出租条件 1.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承租方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沈交所扣除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经出租方同意后,以无息形式原路径退回。
4.承租方逾期不签合同,不按期交付首期租金,按照违约处理,已交款项不予退还,如未交款项,需赔付出租方6个月成交租金,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5.超市营业范围及要求
(1)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监管、物价、计量、防火、治安、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货物不准超越所经营的范围。经营所有货品需向院方管理部门后勤管理科备案后方可经营,只允许经营日用杂品、卫生用品,包装食品,母婴用品,不准经营烟草产品,酒类,保健品,医疗器械,药品、电子产品,不允许租售陪护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食品及易变质、易腐食品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的特殊产品,将与院方进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同意后,方可售卖。
(2)承租方经营期间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院方监管,平价销售。
(3)承租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进货渠道必须严格管控,如因食品问题,造成纠纷投诉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进口商品需要有真实有效的国家海关及商检部门的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4)承租方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门前及走廊不允许摆设货架等杂物(包括垃圾桶、包装、纸壳等)。
(5)承租方在经营期间,自行整理、保管货物,货架货品总高度距地面≤1.5米,靠近墙体的货架货品总高度距地面≤1.8米,货架密度以不影响疏散为标准,摆放美观整齐温馨。
(6)超市经营所需的经营设备(如货架、冷冻冷藏设备、收款设备、监控设备等)均由承租方自行采购安装,但款式、规格须经院方审核同意,经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
(7)承租方禁止张贴标识、LED牌匾、广告宣传等内容,如特殊情况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8)超市需全年、每天24小时不间断经营,为住院患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患者及家属推销产品。
6.经营人员要求
(1)承租方自行聘用在经营超市期间的服务人员。
(2)承租方必须统一着装,服装样式需符合院方要求。
(3)承租方服务人员年龄结构建议在55岁以下(男员工拟聘1-3人,女员工拟聘3-5人)。
(4)承租方需办理所有服务人员健康证,需在院方备案。
(5)承租方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缴纳超市服务人员的保险,承担在工作期间患病、意外受伤、死亡等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期满后负责安置或补偿,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院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服务人员要有相关服务经验,服务热情周到,避免出现纠纷,杜绝患者家属、本院职工的信访举报。由于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承租方应按院方要求出面解决纠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有经济纠纷,应补偿全部经济损失。如承租方未按院方要求出面解决纠纷,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院方处理结果,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无条件全部承担,每年度如发生有理投诉达到五次或同样问题投诉达到三次的,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超市管理要求
(1)承租方不允许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改建、扩建。
(2)经营期间严格服从院方管理,主要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科以及安监科、院感科等职能科室,要认真遵守院方的规章制度,制定的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经营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院方对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承租方实施。
(3)所有资质文件及健康证均需到院方后勤管理科备案。
(4)全面配合院方各项工作,防疫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及院感科要求自备常态化的防疫物资)、新开展的各项工作等,日常环境要符合院感相关要求,并按照最新变化相应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
(5)按院方要求签订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状,确保安全。
(6)院方后勤管理科、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承租方经营状况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价格高于本区域内大型超市同类商品价格,按违约处理,承租方应按每种违约商品售价的10倍金额向院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必须向院方交纳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并立即进行整改。
(7)院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对不服从院方管理、服务态度不好的服务员予以辞退,承租方必须在3天内做好人员辞退调换。
8.超市安全要求
(1)承租方做好防火防盗和安全生产工作,超市经营必备的用水、用电院方提供,但不可私接乱用。发生一切事故如因火灾、盗抢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对院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租方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等与院方无关,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承租方承租院方的场地只能用作超市经营使用,未经院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可改建,扩建。
9.超市装修要求
承租方按院方要求进行经营区域装饰装修,与医院整体风格保持一致。能够全面升级原有装修环境,做到亮化、美观、温馨、整洁;院方作为三级医院,每日来往病患以孕妇儿童为主,所以在施工方资质、装修时间和装修材料和店面设计的要求上有其特殊性:
(1)装修时间:施工时间为早6:30-17:30,其余时间禁止施工,避免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及其他作业。
(2)为避免影响超市日常经营,给病患带来不便,须向院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符合环保要求装饰装修材料质检报告和施工企业资质;施工人员具有施工中标企业缴纳的足额人身意外等保险。
(3)负责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拥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以及企业承包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
(4)装修材料的选择:必须选择防火A级的不燃性建筑材料和环保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5)承租方在装修期间要注意施工安全,在施工期间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应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其他权利和义务
(1)院方出租的场地仅限于为方便患者开办超市使用。如因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需调整经营位置,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院方进行相应调整,承租方装修的费用及搬迁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在经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院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由于承租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承租方如需停止经营及终止合同,应提前六个月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方所交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不予退还,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合同。
(4)院方为特殊场所,因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需要解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交回所承租区域,租金按实际承租时间结算,院方无需作任何补偿(包括装修投入费用)。
(5)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6)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应无条件在合同约定之日内清空场地,向院方交还所租场地,自行处理超市货品及各类设备,妥善安置服务人员,不得向院方及未来承租方要求各种补偿。如承租方到期未清空场地,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内的所有物品,院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项目成交后的违约及终止
(1)承租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改建、扩建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的。
(4)10个工作日未交租金的。
(5)不服从院方管理,未按照合同要求执行的,达到三次,并拒不整改的。
(6)每年度如发生有理投诉达到五次或同样问题投诉达到三次的。
(7)租赁期内累计3天不正常经营的。
当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况,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承租方应在3日内清空场地,将场地无条件退还院方,租金等费用不予退还,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院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情况。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遴选。
5.意向承租方须有自主经营权,成交后须向出租方提供在本院经营地注册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等(所有证件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
保证金设定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交易保证金应交11.36万元人民币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保证金转租设置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处置方式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出具交易凭证后,将该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退少补。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挂牌信息
信息披露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竞价方式 动态报价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378733
加价幅度(元) 1000
是否起始价报价
限时报价周期(秒) 120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2026-03-20 08:30:00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2026-04-07 10:00:00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暂无

建强金项全国工程立项情报平台
联系方式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00-2365
服务时间:08:30 ~ 21:00
微信公众号:建强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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