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LN1008319 | ||
| 标的名称 | (2025)1725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九如西巷10-3号房产出租(租期3至10年) |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九如西巷10-3号房产出租(租期3至10年)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屈先生、15840560194 | ||
| 资产所有(出租)方 | |||||||||||||||||||||||||||||
沈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暂无数据 | |||||||||||||||||||||||||||||
| 标的名称 | (2025)1725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九如西巷10-3号房产出租(租期3至10年) |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沈河区 |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5.84万元/年 | 租赁期 | 3-10年 |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起租日 | 按合同约定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250 | ||
| 租金支付要求 | 年付上打租 | ||
| 优先租赁情况 | 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以现状为准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期内,每两年租金上浮2% | ||
| 押金支付要求 | 首年一个月租金,与首期租金一同支付 |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金包含因租赁产生的税费,其余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本项目以本地文化底蕴产业特色为核心导向,聚焦展示城市风貌。各类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均可沟通合作,鼓励特色服务等多元形式文化资源入驻。 |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九如西巷10-3号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承租方自行装修,装修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装修时承租方应在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结构安全要求下进行,不得改变建筑主体及结构。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5.84万元/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租期为3-10年,视情况最多给与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 | |||
| 出租条件 | 1、本次出租房产以房屋现状进行出租,出租方不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交所及出租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租赁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出租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承租方按照1.75万元交纳摘牌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自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 4、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房产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出租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价款,并将标的重新挂牌。 5、房产所拖欠煤气、水、电等费用在房产交接前由出租方承担,房产交接后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本项目成交之后租金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发票。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75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该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退少补。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58400 | 加价幅度(元) | 100 |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5-12-02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12-17 10:00:00 |
|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