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废旧物资一批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264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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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设备 |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挂牌价格: | 906.6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6-4-28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999998 | |
| 批准文件: | |||
| 内部决策文件: |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递交受让申请,并将270万元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意向受让方必须到现场进行踏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提交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5.受让方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于资产交接拆运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拆运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按照约定时限完成标的资产装运工作。 (2)本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拆运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本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3)本方应于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资产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资产交接拆运协议。资产移交确认书及资产交接拆运协议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本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4)本方应于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30个自然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本方承担。 (5)本方应自行拆除、打包、装卸、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清理费、运输费等)由本方承担。如因本方原因造成转让方、本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本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打包、装卸、运输过程中,本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本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本方负责。本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本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6)本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踏勘。完全了解标的资产现状,认可标的资产的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已知悉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重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资产评估报告所载重量为预估值,未实际过磅。本方已同意转让方不保证资产评估报告中标的资产相关描述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重量、完整性及品质。 (7)本方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已对于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勘察和清点核对,已知悉标的现状,同意转让方按照现状交付标的资产。本方已承诺如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的,即为本方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8)本方已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装)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本方承担。如因本方原因造成转让方、本方或其他 |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574488.html |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