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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29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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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拨打咨询热线:400-000-2365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杭州临安新溪水电有限公司55%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CQ189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5-28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转让底价
| 1853137 元
| 联系人
| 颜先生、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85085596、8508535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临安新溪水电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新溪村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辉
| 成立日期
| 2004-01-13
| 注册资本
| 100
| 实收资本
| 100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5143749772T
| 经营规模
| 微型
| 经营范围
| 水力发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人)
| 1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有人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涉及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杭州市临安区润丰水电有限公司
| 55
| 许可礼
| 15
| 裘秋卫
| 10
| 盛爱国
| 7
| 盛爱花
| 5
| 陈高云
| 5
| 盛香花
| 3
|
| 0
|
| 0
|
| 0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0
| 0
| 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0
| 0
| 0
| 审计机构
|
| 2026-03-31财务报表数据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290745.23
| 712555.94
| 578189.29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8408.24
| 13723.56
| 13723.56
| 报表类型
| 月报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杭州众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众正评报字 【2025】第062号《杭州市临安区润丰水电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临安新溪水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标的企业持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330112S2021-0155。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3、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该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该股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次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临安区润丰水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民街216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海峰
| 成立日期
| 1994-07-15
| 注册资本
| 19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5143770264R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5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临安区国有股权控股有限公司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批准日期
| 2026-04-2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杭州市临安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杭州市临安区润丰水电有限公司公开转让杭州临安新溪水电有限公司55%股权的函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临安新溪水电有限公司55%股权
| 转让底价
| 1853137.00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钱会所专字[2025]232号《专项审计报告》及杭州众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众正评报字 【2025】第062号《杭州市临安区润丰水电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临安新溪水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杭州钱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钱会所专字[2025]232号《专项审计报告》及杭州众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众正评报字 【2025】第062号《杭州市临安区润丰水电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临安新溪水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场内结果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场内优先权人的,转让方与场内优先权人以协商方式确定受让方或购买比例。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义务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员工安置:标的企业在职员工1人,股权转让完成后,临安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员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员工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5)本次股权转让自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2025年4月30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指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
(6)标的企业持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330112S2021-0155。取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取水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新溪村,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河道内生产,取水用途为河道内生产用水-水利发电,取水量为1700万立方米/年,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7)已知悉:标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临集用(98)字第2704号)所示:土地使用者为临安市龙岗镇新溪村村民委员会,地号为 27-16-09,用途为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权面积6,569.70平方米,房屋及构筑物无权证。受让方应自行了解上述情况。
(8)已知悉: 标的企业股东许可礼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15%的股权于2017年11月24日质押给盛成(个人),质押期限为 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 日,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笔质押仍记录在册,未办理解除质押。
(9)已知悉: 2022年2月14日,临安区水利水电局对标的企业下达了《关于要求对新溪坑电站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临水[2022]12号),电站自2022年5月9日起停产至今。
(10)已知悉:标的企业2004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约为554067.02元,若需要补缴上述税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的,由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具体费用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11)已知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导致转让方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以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标的交割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转让方书面通知杭交所,杭交所经审核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登记后,方能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本次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由标的企业负责办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的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必备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标的企业全额承担,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3)股权转让成交日:杭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成交日。
(4)股权转让生效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生效日。
(5)股权转让交割日: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5、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等文件要求为准。6、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7、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70000 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
|
|
|
|
| 否
| 备注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
|
| 是
| 备注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
|
| 是
| 备注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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