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环村西路东侧仓储库房1060.18平方米房屋出租 | ||||
| 项目编码 | 2026-CY/04-0382 |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1060.18 |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
| 细分类别 | 普通商业用房 | 附属设施 | 无。 |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环村西路东侧仓储库房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2年 | 拟出让用途 | 商业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04-27 | 截止日期 | 2026-05-06 |
| 挂牌总金额(元) | 1,006,110.82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 交纳金额(元) | 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法 | |
| 处置方法说明 | | 其他 | |
| 公告价格(元) | 1,006,110.82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该项目出让标的价格为:房屋租金为人民币1.3元/平方米/日(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无递增;租金年付,上付款,先付押金。 2.受让方需缴纳125763.85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提前支付。用于保证受让方履行合同。租赁期间受让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出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电、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5.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6.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资质要求:(自然人) *2.注册资金:(无) 3.行业资质:(无) *4.诚信要求:(在中国网站查询信息中涉无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等需要提供相应截图作为附件)。 *5.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审核个人身份证、个人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执行信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证明材料。 6.其他要求:(朝阳区户籍人员;现居住在本乡人员(需提供租房协议或本乡有房屋产权人员)。 7.履约保证金:(125763.85元,保证金用途) 8.交易保证金:(0元,用于产权交易过程中,出让方及意向受让方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承担责任的经济保证。)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商业;出租用途为商业。 2.该标的占用土地利用现状为_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该项目_在(已在2023年创无举证中持续治理类举证,后续将按照市级最新要求进行推进整改)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斑内,在减量地块范围,该项目范围内建筑无规划审批手续。 3.项目四至为:东:路;南:路;西:路;北:韩德祥、王栋租地。 4.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需为北京市朝阳区。 5.该项目目前处于使用状态。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9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6.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7.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8.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
| 联系人 | 丁武鹏 | 联系电话 | 13691440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