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风路660弄1号502室房产)项目编号:GR2026SH1000116-2转让价格(万元):226标的所属行业:不动产标的所在地区:上海浦东新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4-21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5-08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无 受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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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张欹卿 联系电话:13817703100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风路660弄1号502室房产)
实物资产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R2026SH1000116-2
转让底价:226万元
公告开始
2026-04-21
披露中
2026-04-21
公告截止
2026-05-08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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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张欹卿13817703100、021-62657272-518
转让方承诺资产公告信息标的基本信息周边环境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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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风路660弄1号502室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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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 | 沪房地浦字(2002)第013002号 | 实际用途 | 住宅|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2.63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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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结论中的评估值为含增值税价值。2、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证明》,“民风路660弄”变更为“川沙路326弄”,与现场查勘地址一致。3、8月25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括调减住房限购、优化住房公积金、优化个人住房信贷以及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等政策。《通知》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短期来看,放宽限购后,购房资格大幅扩容,预计将吸引更多购房者进入外环外市场,缓解库存压力。长期来看,单纯政策刺激可能难以完全扭转库存积压局面,需经济回暖带动购买力回升,房价止跌企稳仍需时间。此次新政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尚待通过一定时期的市场表现予以验证评判,故目前来看,对于房地产市场影响程度平稳。即政策对评估结果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确定。本次交易行为是通过公开市场挂牌进行转让的,市场会实现价格发现,政策影响会体现在公开竞价的结果中。|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项目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户过程相对较长。2、本项目受让方如需银行贷款的,可通过以下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北京银行:周经理13641748858;上海银行:刘经理13761336070;平安银行:吴经理18616398805;中信银行:钱经理15618202060;民生银行:袁经理13817445258。无论受让方通过上述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按照本项目付款条件支付交易交款。办理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3、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看房
联系人:吴先生13918125864,陈女士181018906054、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5、本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周边环境

确定
1 公里
所在位置交通设施医疗机构商场超市教育机构餐饮休闲公园景点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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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602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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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2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或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须由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联交所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支付贷款金额的当天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交纳交易服务费。 10、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房屋进户后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受让方承担。 11、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1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标的受让方的资格,自行决定举牌受让本项目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意向受让方即为不动产权证书过户人。
(3)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本项目付款要求并咨询相关贷款手续,承诺按照本项目付款要求支付交易价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20.0000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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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吴先生,陈女士|
| 联系电话 | 13918125864、181018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