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项目编号:G32026SH1000072-2转让价格(万元):1001.89749标的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标的所在地区:上海奉贤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4-20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4-27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联系人:李营 联系电话:15921297116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高文骏 联系电话:62657272-15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072-2
转让底价:1001.89749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4-20
披露中
2026-04-20
披露结束
2026-04-27
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
所在地区上海奉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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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机构 | 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李营15921297116|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高文骏62657272-154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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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281、283号(一层),285号(二-五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智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 成立日期 | 2009-08-20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692975377E|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人) | 46|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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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
| 上海奉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0|
| 上海奉贤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0|
| 上海华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6|
| 上海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
| 上海宏艺绿化有限公司 | 4|
| 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发展有限公司 | 3|
|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有限公司 | 3|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
| 上海繁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
| 其余
(1)位股东 | 2|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822.490479 | 416.243771 | 216.126214|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284518.416298 | 248945.435000 | 35572.981298|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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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2-05|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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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296,972.173435 | 297,901.295863|
| 负债总额 | 263,978.562812 | 263,977.227250|
| 净资产 | 32,993.610623 | 33,924.068613|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1,017.72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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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章程相关规定:
(1)“第十八条”规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本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董事会审查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第二十条”规定:本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股东不可退股。本行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在本行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以及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等特殊情形除外。股东股份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且受让股份的一方应当具备向本行投资入股的资格。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办法认定。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3)其他详见标的企业章程。|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具体详见挂网附件《评估报告之特别事项说明》。|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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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三角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三角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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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情形如下: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标的企业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公告之内容。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已充分知晓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保证金交纳通知》不代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2)已充分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和其所属行业监管机构对投资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4)我方本次投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未使用委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受让。
(5)已充分知晓标的企业章程关于股东、股份的相关规定,将自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报告。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同意按照该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和行使股东权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接受信托或委托方式举牌;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30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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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项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