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J27-3-1地块部分土地招租 | ||
| 项目编号 | 202604001457 | 租赁底价 | 0.0006万元/平方米/月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4-23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 标的名称 |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J27-3-1地块部分土地招租 | ||||
| 坐落 |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J27-3-1 | 楼盘名称 | - | ||
| 租赁底价 | 0.0006万元/平方米/月 | 租赁期限(年) | 2年(合同一年一签)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年付 | 免租期 | 无 | ||
| 租金递增方式 | 无 | 招租用途 | 停车场、机械设备及工程建材物资堆放、培训类 | ||
| 产权证号 | - | ||||
| 楼层 | - | 结构 |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招租面积(㎡) | 3102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自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状移交标的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重康评咨报字(2025)第103号 |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5-09-09 |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该标的毗邻高屋变电站旁且存在架空高压电线横穿现象,租赁期内承租方需避免大型器械施工作业及堆码超高等问题,同时需注意标的内各类管道保护(含地下管道)。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曾子傲 | 联系电话 | 17708333590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保税港区港昌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 (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详见附件《重庆保税港区港昌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土地证,招租面积由勘测单位提供,坐落由招租方提供等)及相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 6、承租方按照招租用途经营使用,其的经营活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间由招租方负责租赁土地范围内的一切安全、环保、经济、法律责任。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自行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因承租方未办理临时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导致招租方牵连承担相关行政、经济责任的,承租方应赔偿损失。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土地进行转租。承租方不得从事对租赁土地及环境造成污染的经营活动;不得在租赁土地范围的地上、地下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承租方须在招租方指定的整改期限内拆除上述建筑物并赔偿招租方损失。 7、租赁期内,如遇标的土地出让、开发建设、规划调整其他需要收回土地的情形,招租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收到通知次日起10日内无条件撤场,相关租金据实结算,且不得要求招租方进行任何补偿。 8、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公示的《重庆保税港区港昌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版本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id=204),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9、意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16万元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表安装费;水、电使用费;垃圾处置费及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1、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2、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第三方测绘机构测算结果取得,测算结果可能与实际面积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3、备查资料:租赁合同、咨询报告、测绘报告。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终止挂牌.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春晖 | 联系电话 | 023631536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