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长春市-GY-CQ[2025]008号 |
| 项目名称 | 长春创投建设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新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6358.062135万元股权及1.997865万元认缴权)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创投建设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7100.01156 |
| 挂牌期间 | 15 |
| 挂牌日期 | 2026-04-02 00:00:00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https://www.jl.gov.cn/ggzy/gycq/gppl/ |
| 项目名称 | 长春创投建设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新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6358.062135万元股权及1.997865万元认缴权) | ||
| 项目编号 | 长春市-GY-CQ[2025]008号 | 披露公告期 | 10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4月02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年04月16日 |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标的坐落位置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6年04月17日 |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于先生 | 电话 | 13174379777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先生 | 电话 | 0431-88779645 |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0512-58188016 | 电话 | 0431-88779139 |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 | ||
| 标的企业 名称 | 吉林省新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198号3楼301室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岳 | 成立日期 | 2025-05-14 00:00:00.0 | ||||||||||||
| 注册资本 | 6360.06 万元 | 实缴资本 | 6358.062135 万元 | ||||||||||||
| 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
| 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MA0Y5RUR0U | ||||||||||||||
| 经营规模 | □大□中 □小 ?微 | ||||||||||||||
| 经营范围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造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冶炼(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有比例 (%) | ||||||||||||
| 1.长春创投建设有限公司 | | 100.0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其他股东: | | | |||||||||||||
| 主要财务 指标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金额单位:万元)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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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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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 | | ||||||||||||||
| 2025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
| (金额单位:万元)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0 | -1.59 | -1.59 | -1.59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6360.0 | 3.59 | 6356.47 |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本次转让标的为长春创投建设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吉林省新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6358.062135万元股权及1.997865万元认缴权),挂牌价格为7100万元。现对以下事项进行提示及披露。 1.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金额见本公告)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需经转让方审核确认意向受让方条件后,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5)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3)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职工队伍(包括退休人员)稳定。 (4)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6.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7.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创投建设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 ||||
| 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伯宏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220101MA0Y5RUR0U | 经营规模 | | ||
| 持有产(股) 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 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G、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MA0Y5RUR0U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年07月09日 |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其他 |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转让创投建设持有新极能源100%股权的批复 | ||||
|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春创投建设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新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6358.062135万元股权及1.997865万元认缴权) | ||
| 转让底价(万元) | 7100 | |||
| 价款支付方式 | ?A、一次性付款 □B、分期付款 | |||
| 分期付款 支付要求 | |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3)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职工队伍(包括退休人员)稳定。 (4)受让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并承担转让方披露的与标的企业相关的或有责任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受让方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资金须能支付股权、债权转让价款; (3)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4)受让方须承诺股权转让后的新极能源继续承接原有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全部或有事项,履行原已签订的全部合同(详情转让挂牌披露信息),及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 |||
| 保证金 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否 | ||
| 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 0.0 | |||
| 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
| 长春市-GY-CQ[2025]008号001 | 长春创投建设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新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6358.062135万元股权及1.997865万元认缴权)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60401004 | ||
| 国有资产交易须知 | 交易中心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已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产相关情况书面介绍或说明,如实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易各方应依照下列原则,审慎交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单位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清的; (二)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规定,签署合同或交接标的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失信信息推送至长春市信用信息平台;已取得受让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因下列行为给项目单位、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依法向存在过错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成交后,受让方无故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签署合同的(项目单位书面提出); (四)成交后,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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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