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企业名称 | 山西道生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省吕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振兴街南侧(供气公司大楼316房)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荣 |
| 成立日期 | 2016-04-18 |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加气站、加油站、充电站项目筹建;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动汽车充电;餐饮、住宿服务;房屋租赁;汽车维修;普通货物仓储;销售汽车用品、百货用品、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41181MA0GTWTR2A |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大)会决议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职工人数 | 2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孝义市供气公司 | 60 |
| 东莞市道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 40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82.12227 | 36.55015 | 36.55015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664.528142 | 164.253349 | 1500.274793 |
| 审计机构 | 山西诚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备注 |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09月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01.287075 | 2.90928 | 2.90928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1731.600447 | 228.416374 | 1503.184073 |
| 备注 |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道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城路5号1栋7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9268996Y |
| 法定代表人 | 刘熹 |
| 持有产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4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省) | 广东省 |
| 监管机构属地(市) | 东莞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05677374XW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5-10-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23次会议决议 |
| 批准文号 | 东实董事决[2025]132号 |
| 交易条件 |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转让底价(万元) | 899.87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811090101290189205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交易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资产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4)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债务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并清楚标的企业现状,知悉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债务、财务等方面存在的各项问题。受让方提交本项目相关报名材料及交纳保证金即视为知悉标的企业现状,受让方后续不得以标的资产存在任何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为由,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调整交易价格或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 备注:G32025GD0000268-3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 2.原股东放弃优先权。 3.根据广东均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道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事宜所涉及的山西道生车用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均正评字 DG[2025]Z090003号)中特别事项说明: (1)标的企业应收账款中--应收清徐县聚源货运信息服务部37万元,系2021年1-7月欠LNG液款。经孝义市人民法院(2022)晋1181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清徐县聚源货运信息服务部欠款由田晋琛支付,田晋琛从2022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每月10日前给付5.2万元,剩余5.8万元于2023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田晋琛至2024年12月31日从未支付欠款。孝义市人民法院(2022)晋1181执774号失信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田晋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标的企业应收账款中--应收山西华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70万,系截至2025年6月的租赁款。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5)晋118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租金、违约金。经核实上述判决有效且山西华利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于正常开业状态。 4.其他详见广东均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道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事宜所涉及的山西道生车用燃气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均正评字 DG[2025]Z090003号)、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山西道生车用燃气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亨安审字(2025)第010140号)与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梁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38830207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020-22360299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csuaee.com.cn;https://www.gduaee.com |
| 项目名称 | 山西道生车用燃气有限公司40%股权 | ||
|---|---|---|---|
| 项目编号 | G32025GD0000268-3 | ||
| 标的名称 | 山西道生车用燃气有限公司40%股权 | ||
| 标的编号 | G32025GD0000268-3 |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