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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深圳中铁十二局集团有薰拘陆ㄉ钲谖骼稣炯跋喙毓こ蘕LSG-2标项目经理部物资(石粉)询价采购公告

公告-招标公告
中国铁建 深圳
发布时间:2025-12-18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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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
XLSG-2标项目经理部物资(石粉)询价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CC-XLSG-2025-33
 
1.询价条件及依据
1.1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XLSG-2标项目建设单位为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石粉SF-01包件)进行询价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 项目概况:
2.1.1 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XLSG-2标位于深圳市,线路起讫里程GDK0+182.14~GDK2+879.6,正线长度2.697km,主要为深圳北动车所路基及桥涵工程,并承担全线铺轨工程124.91km,其中正线27.11km,场线97.8km。
主要工程数量:
⑴ 路基工程:土石方1473万方,路基段1处/2.95km;
⑵ 桥涵工程:新建框架小桥4696顶面平方米,新建涵洞1.69km;
⑶ 轨道工程:正线铺轨27.11公里,场线铺轨97.8公里,道岔铺设204组,其中单开道岔196组,特种道岔8组。项目合同工期48个月。
2.2 采购内容
详见询价采购公告附件,本次采购一包一投。
2.3 采购方式
采用国内公开询价采购方式。
3.相关要求
3.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报价表:报价表必须按照采购方提供的表格格式进行编制报价;
3.3物资报价: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用、试验费、包装费、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税费等,卖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税额须在报价表中单列;
3.4结算数量:数量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3.5质量要求:须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3.6交货期限要求:供货方须在采购方下达订单24小时内送达指定交货地点;
3.7交货地点:深圳市龙华区人民路部九窝附近;
3.8报价有效期:90日。
4.合同结算和付款
4.1物资报价规则、结算方式、付款说明
(1)供应结算周期: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含15日)为一个供应周期;
(2)付款周期:按月对账并签认结算书后,次月支付当月货款的80%,三个月内支付剩余20%;
4.2结算方式
定价模式:结算采用固定价
5.询价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登陆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注册会员,查询拟参与采购包件进行网上报名、支付标书费、下载电子询价文件。
5.2供应商登录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报名后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5.3通过铁建云商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ccec.com.cn)首页“交易主体登陆”会员系统,查询拟参与包件进行网上报名、下载报价函,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询价文件的,询价人拒收其报价文件。
5.4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 08:00;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08:00;
5.5线上递交地址为:铁建云商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rccec.com.cn),报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报价文件的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报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报价。
6.询价人信息及相关方联系方式
6.1询价人及使用单位联系方式:
询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XLSG-2标项目经理部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三联工业区烽盛9号街7栋
联 系 人:贾亚楠
联系电话:18730108120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1
报价表
 
询价人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深圳西丽站及相关工程XLSG-2标项目经理部                   包件号:SF-01

序号
物资
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标准及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报价
交货地点
运距(km)
出厂价(元)
运杂费(元)
到站单价(元)
不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总价
税率
增值税税额
合价
1
2
3
4=2+3
5
6=1*5
7
8=6*7
9=1*4
1
石粉



5000


























































合计

5000










备注:
1、数量以实际工程发生量为准;2、不含税到站单价包括运费。
含税到站合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卖方名称(加盖公章):
卖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石粉技术规格书
1. 范围本规格书规定了石粉(以碳酸钙、玄武岩、花岗岩等天然岩石为原料,经破碎、研磨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粉末状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
本规格书适用于建筑工程、道路建设、化工填料、饲料添加剂、混凝土掺合料等领域所用石粉的生产、检验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685 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50146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GB/T 6003.1 试验筛 技术要求和检验 第1部分: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石粉:天然岩石经破碎、研磨、筛分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粉末状物料,其主要化学成分为硅酸盐、碳酸盐等。
细度:石粉颗粒的粗细程度,通常以筛余百分数或比表面积表示。
含水率:石粉中游离水分的质量占石粉总质量的百分数。
烧失量:石粉在规定温度下灼烧后,失去的质量占原样品质量的百分数。
有害杂质:影响石粉使用性能的杂质,如泥块、硫化物、硫酸盐、有机物等。
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原料应为天然岩石,无明显风化、变质现象,不含放射性超标物质及其他有害污染物,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天然岩石开采及加工的行业标准。
4.2 外观质量石粉应为均匀的粉末状,颜色一致,无结块、无明显杂质(如石块、泥块、木屑等)。
4.3 主要技术参数根据用途不同,石粉分为Ⅰ类(用于化工、食品、饲料等领域)、Ⅱ类(用于建筑砂浆、混凝土掺合料等领域)、Ⅲ类(用于道路基层填料等领域),具体技术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试验方法
细度(0.075mm筛余),% ≤
5.0
10.0
15.0
见5.3
比表面积,m2/kg ≥
400
300
200
见5.4
含水率,% ≤
1.0
2.0
3.0
见5.5
烧失量,% ≤
3.0
5.0
8.0
见5.6
泥块含量,% ≤
0.5
1.0
2.0
见5.7
硫化物及硫酸盐(以SO?计),% ≤
0.5
1.0
1.5
见5.8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合格
合格
见5.9
放射性核素限量
符合GB 6566要求
符合GB 6566要求
符合GB 6566要求
见5.10
注:特殊用途石粉(如防火、耐磨、绝缘等)的技术参数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 试验方法5.1 取样方法按GB/T 14684的规定进行取样。取样应具有代表性,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选取不少于3份样品,每份样品质量不少于1kg,混合均匀后缩分至500g,分为两份,一份用于试验,一份密封保存备查。
5.2 外观质量检验取适量石粉样品,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观察,检查其颜色、均匀性、有无结块及明显杂质。
5.3 细度检验(0.075mm筛余)按GB/T 14684的规定执行。准确称取100g石粉样品,置于0.075mm标准试验筛(符合GB/T 6003.1要求)上,用清水冲洗筛分,直至筛出的水清澈为止,将筛余物烘干至恒重,称量筛余物质量,计算筛余百分数。
5.4 比表面积检验按GB/T 8074的规定执行,采用勃氏透气仪测定石粉的比表面积。
5.5 含水率检验准确称取50g石粉样品,置于已烘干至恒重的称量瓶中,放入105±5℃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计算含水率。含水率计算公式为:ω = (m? - m?)/m? × 100%,其中ω为含水率(%),m?为烘干前样品质量(g),m?为烘干后样品质量(g)。
5.6 烧失量检验按GB/T 176的规定执行。准确称取1g石粉样品,置于已灼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放入马弗炉中,在950±25℃的温度下灼烧30min,取出冷却至室温后称量,计算烧失量。
5.7 泥块含量检验按GB/T 14684的规定执行。称取100g石粉样品,用手搓揉,将小于2.36mm的颗粒放入0.075mm筛中筛分,称量剩余的泥块质量,计算泥块含量。
5.8 硫化物及硫酸盐检验按GB/T 176的规定执行,采用硫酸钡重量法测定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以SO?计)。
5.9 有机物含量检验按JGJ 52的规定执行,采用比色法。取适量石粉样品与标准色阶进行对比,若样品颜色不深于标准色阶,则为合格。
5.10 放射性核素限量检验按GB 6566的规定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6.1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细度、含水率、泥块含量、有机物含量。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本规格书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时;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若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规格书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取样加倍检验,若加倍检验后仍有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规格书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 标志每批产品的包装上均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防潮、防晒”等警示标志。
7.2 包装石粉采用双层包装,内层为塑料薄膜袋,外层为编织袋,每袋净含量可分为25kg、50kg或根据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包装应牢固、密封,防止运输过程中泄漏、受潮。
7.3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受潮、暴晒,防止与其他有害物质混装混运,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
7.4 贮存石粉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远离火源、热源及腐蚀性物质,堆放高度不宜过高,防止受压结块,贮存期不宜超过6个月,逾期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 质量保证期在符合本规格书规定的包装、运输及贮存条件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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