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名称 | 原内容 | 现修改为 |
| 服务质量及偿付能力(38分) | 1、供应商或其总公司在2024年度保险服务质量指数评价结果:保险服务质量指数≥92,得14分;保险服务质量指数在87(含)-92范围内,得8分;保险服务质量指数在80(含)-85范围内,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此项满分14分;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银保信官方网站发布服务评价结果截图或文件复印件; 2、供应商或其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6分;18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4分;13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得2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30%的,不得分;此项满分6分;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 3、供应商或其总公司在最新一期或2024年第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财险评定为A类的,得8分;财险评定为B类的,得4分;其它的不得分,此项满分8分;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的《关于通报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的函》复印件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网站发布的最新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截图; 注:保险分支机构参与竞磋时,提供总公司所属金融监管局通报的评价结果函; 4、供应商或其总公司在其最新一期或2024年度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SARMRA评估)得分:得分排名第一,得10分;得分排名第二,得5分;得分排名第三,得2分;其它的不得分;此项满分10分;须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近期或2024年SARMRA评估意见书复印件。 | 1、删除该评审项,分值调整至第2和第3项; 2、供应商或其总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18分;18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12分;13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得6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30%的,不得分;此项满分18分;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 3、供应商或其总公司在最新一期或2024年第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财险评定为A类的,得20分;财险评定为B类的,得10分;其它的不得分,此项满分20分;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的《关于通报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的函》复印件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网站发布的最新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截图; 注:保险分支机构参与竞磋时,提供总公司所属金融监管局通报的评价结果函; 4、删除该评审项,分值调整至第2和第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