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3%国有股权转让 | ||
| 标的编号 | N0109GQ250039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5-26 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6-23 17:00:00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办公楼205室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余胜者 | ||||||||||||||||||||||||||||||||||||||||||||||||||||||||||||
| 成立时间 | 2007/07/06 | 注册资本+币种 | 27855000.00人民币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1501026640631004 | 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机装备制造;风力发电机风轮机叶片设计、研究、开发及制造 | ||||||||||||||||||||||||||||||||||||||||||||||||||||||||||||||
| 职工人数 | 0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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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 | 否 |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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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9.256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中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内蒙古工业大学 |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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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工业大学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121500004600293062 |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00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000% | ||||||||||||||||||||||||||||||||||||||||||||||||||||||||||||||
| 内部决策形式 | 会议纪要 |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内蒙古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24】21号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国资委 | ||||||||||||||||||||||||||||||||||||||||||||||||||||||||||||||
| 特别 告知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是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显示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3%国有股权,根据出资额计算,转让方持有3.15386%,本次转让按照章程中比例转让,因计算差异,转让方不承担责任。同时标的企业已于2015年停止经营,现处于歇业状态。 2、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内蒙古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说明:经查,计划财务处账目中无对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出资相关记录。 2.本次评估的建(构)筑物未完工在在建工程里核算未转入固定资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方提供的为准。待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以房地产权证面积为准。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价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3.现场勘察时库房门打不开,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停产10多年,管理差等。 (二)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以来,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现阶段,公司存在涉及经济赔偿的法律诉讼事项: (1)2017年8月28日作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工大博远集宁风电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内0102执461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49,367.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0,893.67元。 责令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9)内0102执461号后,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前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报告。 应付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49,367.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0,893.67元,该公司未支付也未挂账。 (2)土地使用权位于呼锡连接线的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土地总面积折合153.582市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风电设备制造项目,四至:东至塔利村土地,南至南店村土地,西至南店村土地,北至成吉思汗大街东延段。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函)[新政字(2010)68号]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致函市规划局为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函。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六月九日印发。 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3,000,000.30 元、补偿内蒙古荣联房地产公司土地款179,489.00元,已交纳给内蒙古鸿盛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000,000.00 元的土地出让款,剩余2,448.77万元土地出让款未交纳。 (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做出(2011)69号《关于研究东河以东,哈拉更河以西范围项目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 ,决定取消工大博远风力发电机组叶片项目。 (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0102号民初316号)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判决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解除与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入园协议》,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离鸿盛工业园区。 (5)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叶康苗696.38万元、余胜者579万元、219.86万元)股权被冻结,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被限制高消费等。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3、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 4、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的原因及国家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 (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 (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 (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各意向受让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1.00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一次性向中心指定账户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3、中心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原件、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转受双方须在转让方收到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移登记手续。 5、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本次标的转让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内蒙古工业大学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8、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 现场展示 | 公告期间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05-26 09:00:00至2025-06-23 17:00:00 | |||
| 报名手续 | 产权受让申请书(法人).docx 产权受让申请书(自然人).docx 意向受让方资料清单.docx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3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1)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收取,最低3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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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王经理 |
| 咨询电话 | 18586095917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日 |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产权交易大厦 | |
| 技术支持 | 李经理 18586095927 | |
| 其 他 |